其实苹果不送充电器,无非是想降低成本,从而拉低售价,在降价大战中占据优势。
从合同法的角度说,单独出售手机,不含充电器,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从宣传广告的角度说,推出的手机单价低,但却没有按照市场惯例附加充电器,实际上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思维定势,误导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苹果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应该予以惩戒,并赔偿消费者的信任损失。
但是机锋君认为,要问小编能不能胜诉,那我觉得不能,因为我相信苹果法务部的实力。
但这件事的意义也不在于胜诉,甚至不在于对方是不是苹果,苹果做的对不对。
在小编个人看来,只要能让一些人意识到“哦,原来这种事情也是可以起诉的”。
就很好了。
很多朋友认为,诉讼应当是100%占理的情况,才能提起,否则就是动机不纯,就是没有意义。
但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为什么会有纠纷?
诉讼的结果固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提起诉讼这个行为本身,只是在向相对方,向公众表达一个态度:我不服!
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发出我不服的声音,我们社会中各行各业的环境才会得到更好的优化。
其实现在不是怕讼棍太多,是愿意用起诉来解决问题的人太少。
现在确实有司法流程太长、消耗精力多、执行困难等等不足之处,让太多人对于“打官司”这件事情望而生畏。
但“打官司”是一件用来解决问题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只有用得越多,才越有可能被完善。
你不用我不用,难道就指望它能自发完善了?
永远不要轻易放弃自己“打官司”的权力。
而机锋君看到有人说充电器是手机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充电器手机无法使用的,那“充电宝可以不带充电器吗?”
能不能使用根本不是商品的必要属性,关键在于商家是否尽到了说明供货范围和需要何种配件的义务。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