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员工才被告知劳动关系转移,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员工权益如何保障?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瑞安市某公司是一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2019年2月,该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时与接手的第三方公司制定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第三方公司接收现有全部员工;2.所有员工工龄持续,工资待遇不变;3.若实际使用的厂房、设备被司法机关处置的,则所有员工恢复至原公司名下,由原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后,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以及社保缴纳由第三方公司接手负责。
2019年5月8日,瑞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公示了公司的债权明细,但部分员工享有的劳动债权未被列入管理人调查认可的职工债权范围内。故原告员工项先生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破产管理人称其于2019年5月份进行实地走访,接手公司厂牌已在工作场所予以展示,员工明知或应当知道工作单位已发生变化,结合社保缴纳、工资发放主体等情况,可以明确劳动关系发生变动。管理人认为项先生在企业受理破产清算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第三方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在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过程中,劳动期间未发生断层,并未产生任何经济性损失,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由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均未发生改变,用人单位的变更也没有明确和劳动者讲过,项先生表示对劳动关系的变化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单方面与接手企业协商员工转移而未明确告知员工、未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并明确项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5月8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该公司其余200多名职工正陆续准备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管理人将依据该案判决分别计算、确认职工各自的经济补偿金,待公司资产清算后,优先将款项用于偿还职工债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公司作为社会福利企业,却以单方转移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通过示范诉讼,有效推动同类纠纷高效化解,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原标题: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200多名职工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法院:依法保障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不“被转移”
记者李伟康通讯员芮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