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切不可“任性”"妨碍防疫大局。鹿城政协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俊律师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针对一些违反防疫规定的做法作了解答。
案例一因惧怕被集中隔离,在流调中不如实提供情况。
解答:该行为系扰乱公共秩序,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刑法》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等各项防控措施。
解答:该行为尚未造成他人被集中隔离后果,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引发新冠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刑事责任。
案例三发布涉疫虚假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
解答:该行为无论轻重,已构成散布谣言及谎报疫情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单位明知虚假信息帮助散布和传播,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之规定,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
解答:该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罚款,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以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拒不配合集中隔离或谎报、谎称行程、不报备,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解答:该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予以追究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六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恶意囤积、牟取暴利。
解答:该行为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若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七随意抛弃或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具、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解答: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故意投放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
解答: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追究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责任。若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九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解答:该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追究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责任。
案例十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解答: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若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时刻警惕,防控工作不可松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市民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阻击战、歼灭战,从自身做起,当好疫情防控的监督员、宣传员。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严守防疫红线,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严肃制裁。
原标题:别让“任性”妨碍了防疫大局十大战“疫”普法案例看仔细
记者:吴祖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