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近日,温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告。据悉,本市拥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个人,需通过温州公安微信小程序的“温警在线”—“无人机管控”端口,按照民用无人机登记流程进行信息登记和飞行申报。
据了解,该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通告要求,除特别批准外,在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面或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设施、场所,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设定的临时禁飞区域,均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限制区域上方或周边进行飞行活动。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情况下禁止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另外,在禁飞场所、区域、时间段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携带、运输违禁品;危害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阻碍执行公务;偷拍、偷窥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明令禁止。
据悉,违反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温州公安发布通告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行信息登记和飞行申报
记者:杜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