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勤炎)3月10日,瓯江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工地生活区垃圾分类点垃圾错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卫生环境。执法人员当场拍照留好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并向该公司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负责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瓯江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一步接受调查。
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明知瓯江口已开始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为方便省力未将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4月20日,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六条、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开出温州市首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罚单。
接下来,瓯江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积极响应“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 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的号召,把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列入日常重点工作,持续做好宣传推广、强化检查、执法教育,努力通过宣传教育一批、发现劝导一批、处罚警示一批,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正常开展,为瓯江口城市环境提升和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瓯江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醒: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