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同居数月因矛盾分手,彩礼、见面红包、婚宴现场红包、戒指、回礼等哪些要还,哪些不用返还?近日,永嘉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了判决。
夏杉(化名)与叶玫(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决定结婚。夏杉的父亲向叶玫的父亲转账100100元作为彩礼,叶玫用彩礼购买了部分金饰。2020年10月,两人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夏杉支付部分酒席费用,并给予叶玫红包11000元用于购置喜糖。与此同时,夏杉的父母给予叶玫“见面红包”10000元、婚宴现场“改口红包”10000元、戒指回礼10000元。
婚后仅数月,双方便产生矛盾,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叶玫赌气返回娘家。2021年5月,双方就彩礼等款项的退还事宜产生分歧,遂起诉至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原告夏杉诉称被告叶玫应当返还彩礼共计141100元,并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确立婚约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已举行婚礼,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给付被告方的100100元应予以返还,被告已返还的部分金饰及结婚用品应予扣减。而原告家长在婚宴现场给予被告叶玫的红包等款项41000元,属于一般赠与,况且按照习俗,婚宴现场上被告的长辈也有红包给予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无相关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结合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婚约财产的金额及双方在婚宴时实际支出等情况,永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60000元。
原标题:婚宴办了,婚姻未登记,分手后彩礼要不要还?法院这样判……
见习记者胡百加
通讯员清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