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
自2022年3月1日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最小网目为1×1毫米)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的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水域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捕获的三四尾鳗鱼苗放生并驾驶渔船逃离现场。
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人民币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人民币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楠溪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拘役五个月!禁渔期在楠溪江捕捞鳗鱼
(资料图片)
通讯员清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