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蛋鸡产蛋期使用动物专用抗菌药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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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10年在永嘉县西源乡某村创办永嘉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2021年2月份,周某发现其饲养的蛋鸡出现死亡,后经咨询系呼吸道疾病所致。随后在明知兽药氟苯尼考粉禁用于蛋鸡产蛋期的情况下,擅自将兽药氟苯尼考粉添加用于正在产蛋期的蛋鸡治疗,并将蛋鸡在其间所产的20余斤鸡蛋予以销售,获利200余元。
2021年5月,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该农业合作社的鸡肉及鸡蛋进行抽检。经检测,鸡肉中金刚烷胺项目不合格;鸡蛋中金刚烷胺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永嘉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养殖的蛋鸡产蛋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并销售含有氟苯尼考的鸡蛋,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但产蛋家禽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公告)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
养殖产蛋家禽过程中,如果在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该药物,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将会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
原标题:擅自将兽药氟苯尼考粉添加用于正在产蛋期的蛋鸡治疗
一养殖户给鸡“下药”获刑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清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