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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在其官网进行公示。根据《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意见》提出,各级充电桩主管部门按配置要求,规划建设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鼓励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2%。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意见》还加大了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
根据《意见》,我市还将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服务。比如,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原标题:我市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制定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应建设充电车位
记者夏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