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对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做出二审判决。
判决书指出,上诉人山东小米金融因与被上诉人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之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18年12月的一审判决,山东小米金融须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midai100.com)和微信公众号“小米金融”(ID:xiaomijinrong100)中使用“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标识,向小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小米”字样。
截至目前,山东小米金融的原网站、原微信公众号已无法访问。
7月4日,小米金融还曾发布澄清声明,称近日“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山东省淄博市警方立案侦查,小米金融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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